个人房产买卖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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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对住户罚款的权利?房产纠纷
2009-03-03 20:26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经常在制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加入罚款的内容,规定一旦业主违反相关条款,就要对业主采取罚款的措施。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有对住户罚款的权利吗?
典型案例
        南方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具有十多年物业管理经验的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物业管理队伍。最近,该物业管理公司接管一个管理混乱的小区,该小区新建不久,但因一直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以致外观不整洁,绿化不达标,邻里之间常发生纠纷,住在这儿的业主都忿忿不满,有的已换房搬走。自从该公司接手管理以后,该小区出现了一片新景观:房屋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配套附属设备得到了修缮和养护、卫生清洁、绿化优美、车辆停放有序、治安保卫也各就各位,邻里之间有了纠纷都找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处理,没有了没完没了的争吵。该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方便管理,编制了《住户手册》,发给住户保存,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住户手册》上有一条引起了大家的不满,就是:“违反本手册规定的有关条款,按附件上规定的标准给予罚款。”《住户手册》后面附了一页有关罚款事项和罚款数额的规定。
        有的业主就此罚款问题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质疑,物业管理公司说,不罚款就没有强制性,住户又怎能真正做到遵守《住户手册》。部份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于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删除《用户手册》关于罚款的规定,最后没能协商一致,业主向有关部门投诉了物业管理公司。
解答方案
        本案是物业公司私自设置罚款引起的纠纷。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行政处罚罚款”与“经济处罚罚款”之分。《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因此没有设定处罚权。
1)《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的组织实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物业管理公司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因为它不是事业单位,其他方面也不符合第19条规定的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其处罚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
可见,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即使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进行管理。
所以《住户手册》内不应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住户的处罚权,它应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的管理职责、权限及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他应注意事项。
相关知识
        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除行政处罚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其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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