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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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

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如何才能解除“三期”内的女工劳动动合同
2010-07-07 16:38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几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对一些特殊对象如工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三期”)内的女工等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具体条款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但是这些保护是有条件的,它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这几种情形解除上述对象的劳动合同,不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重大过错的情况。例如劳动者虽处孕期内,但其不履行请假手续,在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仍然连续15日不到公司上班,其行为已构成长时间旷工。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有权依法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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