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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
劳动法律师根据劳动法认为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
2010-07-03 15:36
按照《劳动法》等29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怀孕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解除合同当然包括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在内。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