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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网络中的应用
2010-07-03 20:45

  因搜索引擎内存在大量涉及殷小姐裸体照片、生活照片和单独反映女性人体部分隐私器官的照片,著名网站被上海的殷小姐告上法院。
  今天(6月30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3天在某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两万元。
  2009年5月13日,殷小姐向警方报案,称有大量涉及她身体隐秘部位的裸体照片被他人上传至网站www.kdsphome.net中。该事件被冠以“‘海运女’艳照门事件”,继而被多家媒体报道。
  同年5月18日,殷小姐委托律师在《时代报》上发表公开声明,称“海运门不雅照片事件”为故意侮辱女性的恶性事件,要求各搜索门户、论坛、博客等网站尽快采取措施,删除任何侵犯受害人“YH小姐”合法权利的相关文字内容、照片、链接以及不实报道。
  同年5月25日,经上海公证处公证,殷小姐在某公司搜索引擎中输入“海运女殷艳照”进行搜索,发现大量涉及同一女子的裸体照片、生活照和单独反映人体部分隐私器官的照片。
  同日,在某网站的另一栏目“百科”内,有以“海运女”命名的词条。打开该词条,在“海运女——个人资料”项下,可见“姓名:殷;性别:女”等资料,在其他部分还有对此事件的详细描述,其中使用了“赤裸”、“不堪入目”等词汇形容照片,并网络链接“http://www.redianjh.cn/show.php?tid=372”,文字说明该链接为“上海海运学院海运女艳照门最全照片合集”。
  2009年7月13日,殷小姐诉称与案外人朱某系恋人关系,2009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出于报复于2009年5月8日,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并遭到网友的搜索。自己曾于5月13日委托律师登报声明,要求各网站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但直至2009年6月2日,以某网站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图片及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导致原告的照片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2009年10月25日,在某公司网站开设的“百科”栏目下的“海运女”词条内,仍发现有自己的姓名、性别、毕业院校名称等个人信息,甚至还提供相关照片的下载链接,殷小姐认为某公司该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
  某公司辩称,殷小姐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通知,理由是《时代报》系地方性报纸,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涉诉照片是发布并受控于第三方网站,该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鉴于网站计算机对图片及音频不能全部识别,搜索过滤中存在误差在所难免。为避免搜索结果出现侵犯殷小姐“不雅照”,该公司投入了近200人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和删除,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第三方网站仍然不断上传新的图片,难免在搜索中仍然存在殷小姐部分图片。某些图片系殷小姐生活照,不涉及黄、赌、毒等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的内容,某公司没有义务主动作处理。某公司称在殷小姐投诉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断链。开庭后,根据殷小姐投诉,又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不同意殷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不特定人主张权利的登报声明,应包括具有适格的主体,否则任何人均可匿名登报声明。殷小姐委托律师刊登公开声明,并未明确表示权利人主体,仅以“YH小姐”代之,该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的通知。
  自2009年5月8日案外人上传殷小姐“不雅照”后,众多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多家报刊均在醒目位置刊登相关新闻,在较短时间内已形成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导致大量网友在寻找涉案“不雅照”并下载,而某公司恰恰是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
  此外,在2009年5月15日匿名案外人的投诉中,亦提及用“殷”进行搜索到的最佳答案“助长了散布不良信息和图片”,某公司应不晚于2009年5月15日知道,搜索引擎被网友用于搜索涉案不雅照片。殷小姐所诉侵权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即搜索结果中原告身体大面积裸露“不雅照”、生活照、“百科”中个人信息及照片下载链接。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殷小姐系年仅26岁的女子,在案发后因某公司的过错,导致她承受精神痛苦和生活困扰,使得她身心遭受了重大打击,法院支持殷小姐要求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的主张,考虑到某公司并非直接发布侵权照片者,遂酌定为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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