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常用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法律师常用法律法规 >

劳动法律师常用法律法规

劳动法,如何应对合同期满
2009-07-07 10:28

案件聚焦: 刘女士在上海浦东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近三年。2006年12月1日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负责人此前 已经告诉她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因为将近年底,财务人员工作比较繁忙 ,刘女士合同到期后继续到公司上班。12月31日会计年度结束,公司发给刘女士12月的工资 并通知她离职。刘女士不同意 ,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定公司支付 刘女士12月份工资6000元,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6000元及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公司对裁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 最终仍判决予以维持。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视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尽相同。现在上海劳动仲裁机构与上海高院已经统一口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中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往往使得用人单位苦不堪言。 要避免类似情况,一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一个月。”另一方面, 情况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千万不可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该书面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期限可设为一个月)。一个月期满后新的劳动合同将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则无需承担额外 的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新合同则视为其主动辞职,结果亦同)。
分享到:
更多
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