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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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诉讼

不符合聘用条件,引发争议
2011-03-29 09:37

    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王某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要求仲载。经劳动争议仲载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闲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劳动争议仲载机构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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