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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我们更渴望程序公正
2009-06-21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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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我们更渴望程序公正
 
 
6月16日上午,“邓玉娇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免除处罚。
   无论该判决怎么论证,邓玉娇本人及关注该案的公众对一审判决结果仍然给予以了高度的肯定,因为邓玉娇在法律上自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虽然有评论者认为,该判决只是“邓玉娇的一审判决背后充满着一种权力与民意的游戏博弈,****的结局只是艺术地妥协”,这只是理论家和评论家在打扫战场了,当事人及网友关注的只是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
 
我在看到这个案件判决时,认为判决结果在预料之中,但最大惊喜,是诉讼程序效率上的重大突破。
从2009年5月10日晚案发,到6月16日上午宣判,仅37天结案,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鲜有先例。
37天的时间,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仅为一个环节的时限:从刑拘到批捕,最长时限为37天;当前实践中,律师如果要求在侦查阶段会见,复杂或有争议的案件在37天内不一定能够如愿见到。而湖北巴东的司法机关在顶着各种压力,在这样一个时段内结案,诉讼程序效率上应为全国司法系统学习的好榜样。
诉讼程序的公正,往往是结果公正的有效保障。如果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宣判的时间不是现在而是一年以后,也许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
 
“迟来正义非正义”已经酿成了血淋淋的现实:最近,网络上又曝出一个因杀人而成为“草莽英雄”的刘汉黄。这位来自贵州,在广东东莞展明五金制品厂打工的26岁小伙子,于6月15日手刃该厂三位台湾高管,并致其中两人死亡。
据《南方都市报》6月16日报道,刘汉黄于去年8月进展明五金厂工作,一个多月后在操控机器时,不小心把右手轧伤,最后被迫将整个右手掌切掉。刘汉黄因未获厂方赔偿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工厂应当赔偿其18万元,但工厂只肯赔偿9万元,所以双方一直都未达成协议。因仲裁裁决的18万元赔偿得不到执行,6月13日刘汉黄曾爬上工厂五楼,以跳楼的方式欲逼工厂高层出来谈判仍然没有结果。
案发当日上午,刘汉黄与工厂主管商谈工伤赔偿,因存在分歧未达成协议,故约定下午继续协商。但在中午时分,刘汉黄突然在厂门口拦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双方发生争吵,另两名主管闻讯赶来调解。不料,刘汉黄突然掏出弹簧刀,于是惨剧发生了。
“布衣之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有的网民已经以“好汉”、“英雄”来称呼刘汉黄,就像一个月前称呼邓玉娇为“烈女”一样。
邓玉娇与刘汉黄都不可能成为法治时代的英雄,但我不免又不得不追问:为何他们会冒然挺身杀人?为何他们的杀人行为不受指责反而被称道?!个中原因无不在于社会中的司法公正的救济抵达不到的地方,私力救济必然盛行!
 
刚刚接受了一件因普通交通肇事而升级冲突的案件: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一家公司的货车司机,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致一老人重伤,该公司不愿支付医疗费用而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虽然对肇事司机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司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家属到该公司交涉,该公司以扰乱他们正常生产秩序报案后,警方迅速出动了数百名防暴警察到达现场,公司保安人员趁机对受害人家属大打出手,造成了多人受伤的恶性事件。
掩卷深思,这种结果本不该发生,如果司法程序不因人而异致使公正缺位的话。庶民们的要求其实并不高,如邓玉娇及其家属一样,如广泛参与的广大网民一样,只要别太过分,一切都可以好好商量的。
 
有评论者认为,邓玉娇的一审判决既非民意的胜利,也非舆论的胜利,更非司法的胜利。因为司法从来不需要什么胜利,只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判决即可,而民意的 “审判”往往无法和理性法治联系在一起。
民意对刑事案件的广泛关注或评价、出离愤怒的“草莽英雄”挺身杀人,事实上就是一种信任危机的体现,因为他们直觉认为因社会分工所产生的执法者的行为已经无法再让人信任了。
邓玉娇案,仅37天结案且保证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顺利会见之模范表现,也是司法行为博取公众信任的有效举措,该在全国范围内好好推广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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