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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2009-06-05 23:02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者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的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作为公司诉讼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是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最终救济方式,它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行为等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是现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接受并作了规定的制度。如同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一样,股东派生诉讼也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在公司诞生之初公司的权力中心在股东大会,人们认为 只有股东大会才是公司意志的代表,而董事会则不过是根据公司授权进行活动的公司代理人而已。公司主要是由股东在进行经营,因而在当时既无股东诉讼制度之必要,更无进行股东诉讼之可能。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公司股权的不断分散,数量众多的投资股东再也无法像过去那样单独或者共同拥有控制公司所必需的股权。许多股东开始将注意力从公司的经营转向证券市场,再加上大多数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知识,公司内部的权力中心从股东会向董事会过渡。“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赋予股东诉权是适应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一项重要公司法律制度,它在公司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为鼓励中小股东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司利益免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及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等的侵害,我国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152条规定,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不法侵害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这是我国新公司法在股权保护制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尽管我国立法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性规定,但对于这一重大制度,其具体内容却乏善可陈。比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的资格条件是什么?被告的范围和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等却是立法没有提及却又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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