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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高法副院长姜兴长:权大还是法大?周立太
2009-03-03 21:33

周立太


2006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姜兴长副院长的这一讲话精神,迅速以会议纪要或刑事审判业务工作要求的形式,传达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并在刑事审判中被不折不扣遵照执行。从此以后,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只支持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赔偿,对受害人主张的死亡补偿金不予支持。
然而,姜兴长的上述讲话精神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完全抵触的。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可见,《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公民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补偿金。故意伤害或杀人犯罪,不仅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而且更是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赔偿死亡补偿金,不仅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多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也是严格按此执行的。如今仅凭最高法一副院长的讲话精神,就让全国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受害人主张的死亡补偿金判决不予支持,从而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同虚设,实属荒唐,让人感到悲哀。
即便姜副院长要将自己的前述个人意志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得以体现,也只能通过修改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途径方能名正言顺,否则就只会授人以柄,让人感到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依然是权大于法、言能废法。
同时我想问的是:各级法院的法官们,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下,你们为了体现姜副院长的个人意志,便在有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杀人案件的刑事审判中,一律作出不支持赔偿受害人死亡补偿金的违法判决,你们到底是只忠于长官的个人意志、还是忠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假若某法官的亲属也遭遇此类不侧,并被法院如此判决,你们将有何感想?
想来想去,我想还是只能问姜副院长:当今时代,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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