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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为体,商学为用-给努力工作中的律师同仁们
2010-06-04 22:08

法学为体,商学为用

——论律师是商人还是法律人

 律师是商人还是法律人的争论由来已久,业界同仁在此论题上多有建树,或视律师为法律人而当人不让,或述律师为自由竞争之商人而问心无愧,又或执两用中,兼述二者之存在理由,至今尚无定论。笔者不禁感慨,纵观社会各司各职,鲜有律师职位定性争议之大者。论医者,虽不乏黑医、庸医之流,却未见引出医生是否商人的论题,论为师授道者,虽也时有招摇撞骗、名不副实之辈,也未见引发或商的争论,奈何独独律师这一角色,本出自法律门第,却时常被冠以商人之头衔。此等现象,吾辈律师之无奈也,亦或荣幸乎?
 而今,中国律师已十数万,遍及全国各个县市,又绝大多数律师,乃严格考试选拔而来,学识天赋具佳,聪明勤奋可勉,那么,如此一支兵强马壮之师,当以何种角色自居?笔者以为,律师者,嫡出自法律门户,当以法学为根本,辅以商学之术,学置策谋划之经略,集二者成一家,方显大家风范。
一、商人与法律人的区别
 欲论律师是商人还是法律人,首先应当弄清何谓商人,何谓法律人?
 当今社会,动辄言市场经济、平等交易,又有哪一个职业真正脱得了商味?如何偏偏有个职业专称商人,其他如科学家、艺术家又各有所指呢?
笔者以为,社会各职业多有互通之处,如,并非只有商人才能言商,也非商人就不可言科学,各个职业真正的区别在于,此群体之根本追求是什么,如,哲学家追求的是哲理,艺术家追求的是艺术,科学家追求的是科学,而商人追求的应当是商业交易中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于某些地方,这些职业人也许无多大区别,但,在关乎性命的追求上,在决定本性的价值取向上,他们各显看家本领,大不相同。那么法律人追求的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法律人追求的是事务的真相,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律人
律师以法律为业,乃法律人。法律人师出法律门第,以公平正义为最高准则,虽有万般艰难在前途,仍追寻真相不舍弃,大者可经国济世,小者可保一方太平。律师作为法律人,学有法律知识,握有法律技能;依法律逻辑思考,按价值取向判断,合理论证与解释;事前合理预防争议,事后果断处理争端。由此,律师为法律人无疑也。
 在谈及律师作为法律人之属性时,笔者不禁要想到另一职业——法官。法官和律师仿佛同门师兄弟,二者同入法律师门,天资具佳,勤奋互勉,练得一身好武艺。出师之日,一踏入宫门,上问百官之清廉,下查万民之忠良,加官进爵;一云游江湖,不问前途多歧路,敢叫日月换新颜,名震武林。法官乃掌国家司法大权之人,肩负安江山、图社稷之重任,又是法律人中骄子,师从理性正义之道,可谓任重道远。奈何官道难走,走上是青天,法官既要为社稷分忧、谋政治前途,又要怀公平正义柔情、图黎民百姓之福利,难免舍旧谋新,屈从当权,枉法裁判。则作为同门师兄弟的律师,当然就肩负防范司法不公,遏制权贵,保佑苍生的重任。
由上可见,律师者,有救世济民之职责也。但世界发展,社会变化,各个时期,不同历史背景下,其责任轻重有所不同,笔者以为,当下律师,作为法律人为民请命、扶弱济贫,追求事务真相、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更加重要。原因有二。
 其一、社会发展,人口剧增,而资源有限,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之要求提高,社会发展呈现集约化、国家化之趋势,即所谓“公权力扩张的趋势”。公权力扩张,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可有效提升行政效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当今社会,自西方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谓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如今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之需,政府从前消极“守夜人”之角色也有所改变,20世纪以来,积极的服务行政成为时代趋势。正如西人狄骥所言:“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过程的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了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其它职能,……包括公共教育、济贫、公共工程、照明、邮政电报电话、以及铁路运输。”由此,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保证人”演化成了直接参与者。
 奈何剑有双锋,公权力扩张之趋势带来公权力滥用之趋势,由此,律师作为法律人,追求事务真相,还公平正义于社会的职责显现。
 其二、世界发展,文明进步,人权理念发展迅速,自由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律师乃浩然法律人,保障人权之楷模,当人不让也。纵观寰宇,前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有《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无不把律师作为保障人权之实践者,冠律师以“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头衔,其目的都在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由此,律师追求真相、正义之职责更为重要。
 综上所述,律师者,公平正义之法律人也。
 三、商人
 律师以法律服务为筹码,换取报酬,乃典型市场交易行为也,然而,此非律师为商人之原因,实为表象也。市场经济下,行行有商机,人人谋发展,如若简单将经营交易之人视作商人,则天下谁人不是商?
 笔者以为,律师或被呼作商人,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其一,为律师者,一大特点就是工作自由,当今社会,律师往往被贴以自由职业人之标签。而今国内,虽有少许莘资律师,但多为提成律师,讲关系,论实力,拉客户,搞宣传,常常是独来独往,往往是自负盈亏。此等自由独立,不正是商人之显著特征吗?纵观其他自由职业人,如艺术家、作家等,其事业虽也自由独立,却往往少含商味,唯独是律师,兼具自由与商味两种特征,由此,大众不免将律师与商人相联系。
 其二,律师之业务,大抵有三:一是诉讼,二是常年法律顾问,三是非诉讼项目。其中二、三两项基本都从属商事活动中,对于第一项之诉讼业务,吾国自古有厌讼恶讼之风,传承下来,致日常生活中,少有百姓为日常纠纷起诉者,而诉诸公堂者,多因商事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所在,不得不引入律师,撰写文稿,挑起诉讼。由此,律师往往多出现在商事活动中。律师与商人同行,说其志同道合也好,臭味相投也罢,久而久之,百姓即将律师与商人混同起来。
 其三,律师事务涉商既多,从事的又多为谋策划略之要紧事务,牵涉商业学问即广又深,作为法律顾问者,当对得起顾问二字,商经不可不通,作为代理人者,当熟悉代理所涉事务,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由此,律师多精通商道,不免被人混同于商人。
 上面所述,是律师为商、用商之原因。
 笔者以为,律师从商大可不必忌讳,其不仅利于律师个人,对于社会亦多有贡献。律师被视为扶框正义之师,多因其不领皇粮的自由地位,仿佛行走在江湖的高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如果换作大内高手,恐怕就多有不同了。但,侠客也需一日三餐、修补行装,律师也要求生存、谋发展,时常有物质需要,更重要的是,律师要护法一方,需提高本领,只有练得兵强马壮,才能有所护庇。由此,律师身上之商学本领,实为律师补粮草、配战马,确保律师队伍之长盛不衰。古有务农养兵,今有学商卫法,律师学商以为用,实在不可或缺。
 四、结论
 律师制度在我国恢复30周年以来,律师行业的发展可谓风雨兼程。当今社会,社会关系网纵横,司法公正不如人意,而律师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应当肩负起建设法治社会的重任。作为一个职业团体的中国律师,想要担当重任,必须具有一种职业精神,以热情饱满的精神面貌,心寄百姓之福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争取社会地位。这种争取,不仅是律师协会的任务,更是每个律师的任务。一个每天有理想的律师,工作才会充实,一个有精神的职业团体,才会有生机活力。
 笔者以为,律师者,做到法学为体,商学为用,方能上不负社会,下不负我学。祝福每一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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