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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谁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咨询)
2009-06-05 08:11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陈某在圩镇建三层店面一间,陈某口头将房屋的建筑工程承揽给本地无任何建筑资格证的泥工黄某,后黄某又将该房屋外墙贴瓷板工程分包给无任何建筑资格证的宋某(也无任何资质),宋某在贴瓷板时雇用钟某,钟某在贴瓷板时,由于外墙吊架上的用作支架的杉木突然折断,导致钟某从三层房屋跌落至地面,后送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几万元医疗费及落下残疾,钟某在出院后,找到其雇主宋某要求其给付相关费用,可商谈未果,于是钟某便将陈某、黄某、宋某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在开庭后判决陈某、黄某、宋某三人对钟某的人身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论:本案是一起共同致人损害的案例,对于共同致人损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陈某将房屋建筑工程承揽给黄某的加工承揽关系,二是黄某将房屋外墙贴瓷板工程分包给宋某的分包关系,三是宋某雇用钟某的雇工关系。要确定陈某、黄某是否对钟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有没有过错,且过错和钟某的人身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有过错又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看陈某和黄某的加工承揽合同,陈某所建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依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来进行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也规定了作为定作人应尽的义务,陈某明知黄某没有任何建筑资格证,还是把该房屋的建筑工程承揽给黄某,存在着对承揽人选任上的过错,其行为和钟某人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些,作为房东的陈某应对钟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看黄某与宋某的分包关系,对于分包,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规定,黄某将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明知没有任何建筑资格证的宋某,明显存在着过错,所以黄某虽是分包人也应和作为雇主的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宋某与钟某之间的雇工关系,作为雇主的宋某对雇员钟某的人身损害是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不管宋某是否有过错,宋某都应对钟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实上作为雇主的宋某对于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应该具有注意的义务,可宋某却并未尽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作为雇主的宋某应对钟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本案笔者认为在农村建房时房主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房主要把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有建筑资格证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在发包时要和承包人签订书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罗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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