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陈诉案情如下,被告于2011年3月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住房,要价220万,到手价格,签定居间委托协议。当月中介公司找到原告,达成一致意向签定初步买卖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价格,被告收取定金10万,约定下月1日签定正式买卖合同。4月1日在签定正式买买合同时候,中介公司代原告要求做低房价到200万,其余20万作为装修款,原告在场。被告同意,但要求对方把做低的20万房款加在首付款中,原告拒绝,当天不欢而散。没能签定相关买卖合同。过了10几天原告发信通知他去签合同,但未告知是按什么条件去签定合同,所以没有没去。现在如果按原来的合同约定愿意继续履行。
代理意见: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同时原告支付了定金,被告也承认收到,再次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在合同履行时,被告称我方要求变更合同,无任何证据证明,同时我方声明从未有过此种要求。同时被告在4月1日要求变更3月签定的买卖协议,加收首期付款,我方不同意,这已经有被告自诉证明,本方不再举证。由于被告要求变更合同遭到我方拒绝,因此被告拒绝履行3月签定的买卖协议项下的履行义务,经过原告催告,被告仍然不履行,超过合理期限,严重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结果,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