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6日, 原告**贸易公司和被告**娱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夏华、惠普彩电,总价人民币14000元,到货日期2007年12月14日。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彩电设备到场后付清全款。合同并约定被告如违反结算方式,滞纳金每天以合同总款1%付给原稿。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取了被告支付定金1000元。2007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创维彩电42寸液晶彩电6台。但是被告以原告违约在前,给其造成巨大损为理由拒不付款。被告认为2007年12月4日的合同原告没有履行,12月27日交付的彩电属于口头合同,即使违约,也不能适用前一份合同的违约条款,且该违约金过高。
案件争议:
1、原告之后交付彩电属于新的合同还是原合同的变更;
2、违约金是否过高
审理结果;
1、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44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300元(以千分之一以天计算,共计96天)
律师讲法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货物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均有明确约定,虽然原告交付的表的物品牌、型号、数量和单价与合同内容不符,但被告接受了货物,且在合理期限内未退回货物或者提出异议,故属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的部分内容。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从违约时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来看,原告的损失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1%的基数偏高,故法院予以调整是合法。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