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的《中国工商报》A3版刊登的《在自建房屋上悬挂横幅属于户外广告行为吗?》一文中,对于当事人制作“美苑小区,高档典雅,黄金地段,欢迎选购”的横幅并悬挂在自己建造的楼房上的行为,作者详尽分析了该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笔者认为,该案引申出来的户外广告是否都须向工商部门登记、哪些户外广告不需向工商部门登记等问题,同样值得执法人员重视。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总局第25号令修改,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在户外广告的登记上作出了新的排除性规定,打破了原先凡属户外广告均需到工商部门登记的规定,更加体现出合理性和人性化。
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对户外广告的表现形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对于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明确了四个条件:广告内容只能限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广告只能设置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属于自设性广告;地方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此类广告需向工商部门登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才属于不需向工商部门登记的户外广告。
本案中,当事人在镇驻地建造的商品楼上悬挂的横幅宣称“美苑小区,高档典雅,黄金地段,欢迎选购”,明显超出上述规定中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的范围,尽管该广告是悬挂在该公司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但仍应认定为需经登记的户外广告,工商机关可以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处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