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2007年8月11日,《中国工商报》A3版刊登了由庄奎太、徐本宁两位同志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在自建房屋上悬挂横幅属于户外广告行为吗?》。笔者认为,此文中适用的规章有误。
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5月22日公布的第25号令对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并在第二十六条明令废止了1998年12月3日第86号令修订的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失效。”因此,本案例分析中适用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及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与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不相符合。
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第五条对需要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种类也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因此,虽然本案中的广告为户外广告,但横幅不属于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需要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种类,所以本案中的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