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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离婚律师
2011-04-23 22:44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财产,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为登记转移所有权
 
2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财产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撤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认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限制。该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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