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案的辩护,最大路的辩护即是:看是否有立功、自首情节;如果是女犯,就问问是否怀孕了:如果年龄小,就看看是否不满18周岁,如果就在18周岁前后,又是农村的,户籍登记不严谨,就会鼓动被告家属在户口上通通关系想想办法;如果再不是,就看看是否精神病 ------ 。这些,我称之为常识性辩护,因为,法律上都有规定。这些明显的漏洞,公检法机关岂有不懂的道理?还会犯如此的低级错误?这岂不是显得律师黔驴技穷?然而,这在刑辩市场,是几乎普遍的现状,也往往是“刑辩律师走过场”的写照之一。只有发现常识以外的问题,才是一个高超的律师。
我因为22年安徽省检察院的检察官的经历和喜欢研究的习惯,已经把办每一个案子当作完成论文那样严谨,有什么样的问题不会被看出来?我曾办过一个一审已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贩毒案件,二审时找到我,当时被告的家属求教过很多法律界人士,都摇头说任何人都没有办法,贩毒9公斤,天王老子都无輒。我就是通过仔细认真阅卷,发现了好几个一审以及通常律师都发现不了的重要问题,也是最高法院规定不能判处立即执行死刑的。这是超常的,也是我办每一个案子都是这么有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