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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交通事故)
2011-04-01 15:31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121
【实施日期】20001208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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