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照片的赔偿
2011-03-28 15:46

     作为一个著作权法的专业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屡屡感到引起较大争议的并不是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而是最终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规定,总的趋势是越来越细致,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
     1984年12月开始施行的国家版权局最早制定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50-150元,其他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1.5元-120元不等。1990年7月10日,又颁布了《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规定:“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准,以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
     1994年12月2日,国家版权局下发文件《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中提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
     以上是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对稿酬及侵权赔偿额度的一些规定。1996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三是对于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且侵权人除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这一司法实践,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并在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有关侵权赔偿数额方面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标准施行一段时间来,仍然遇到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数额之间存在着相当大差距的实际问题。中国地质大学教授郭宪诉国家邮政局侵权案件,索赔上百万,最后支持了19万元。孟昭瑞诉人民出版社摄影作品侵权,索赔22500元,支持6400元。还有许多的影友赢了官司赔了钱,根源都在于侵权赔偿额的标准难以确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5年1月11日,北京高法出台《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该规定共35条,分别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该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体现的是“全面赔偿原则”。这也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确立的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仅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等都可以获得赔偿。
     该指导意见规定: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一、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二)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三)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四)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六)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八)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二、关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产品销售利润;
  (二)营业利润;
  (三)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三、关于“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由此可见,该指导意见对侵权赔偿额的最终确定制定了详细的计算依据和方法,有效地防止了权利人主张数额和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差距过大。
分享到:
更多
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