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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一些问题
2011-02-08 10:09

1、分居二年也不是认定可以离婚的必然条件,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感情即使已经破裂,还要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你分居多少年,法官也可能会给愿意挽回夫妻关系的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时间,会判决不离婚。

2、婚外情、婚外恋不能等同于非法同居。    婚姻法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后,会收回结婚证,是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是最高和终局的权利义务裁决,一旦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需要再婚,凭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4、    离婚分为二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或者被告方在上海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只要有相关居住的证据,上海的法院是可以管辖,并对离婚进行判决。只有协议离婚,也就是民政局办理离婚,必须要一方户籍地办理离婚登记。

 5、    户籍问题,是中国特色。户籍落在何处,就可以住在何处,是宪法规定的居住权的体现,法院不可能违背最高效力的宪法。也就是说,离婚了,对房产进行了分割,但是房产里面有非产权人的户籍的话,该户籍人没有另外的产权房,是可以居住在这套房子直到老死。

  6      伴随着《婚姻法》的几次修改,婚姻法的相关解释也在不断的修改,修改前的解释的确有夫妻一方婚前的重要生活资料,婚后满八年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随着《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的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这个八年共有的法律解释,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虽然没有明确的废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等有关于离婚法律的解释条款的出现,这个条款已经名存实亡。

7、        目前中国的法院,对于所谓的净身出户保证书青春损失费支持的概率几乎为零。

 8、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身份合同,要随着身份的解除才会生效,也就是说,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有过专门的解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反悔,没有履行的,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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