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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2000
2010-07-07 17:17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我局就部分公民放假问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了书面请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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