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
劳动法律师根据劳动法认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进行夜班劳动
2010-07-03 15:31
《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第9号令)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