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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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公司章程制定的重要性>法律咨询
2009-07-13 11:06
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小刘,刚到公司时工作勤奋踏实。后来随着业务越做越好人 也逐渐恃绩骄纵起来,对小客户经常爱理不理,或者出言不逊。公司领导多次对其婉转批评均无效果。 有一次,小刘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未能及时签订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出事小刘 之后非但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将全部责任推到客户身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斗 ,当时公司的很多重要客户及领导都在现场。小刘的行为极为恶劣 ,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公司领导认为小刘的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因此决定 对小刘作出开除处理。小刘不服,一个月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辩称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开除小刘并无不当。但仲裁庭 经审理,最终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曾公示过或向小刘出示过, 鉴于小刘的行为尚不够成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公司 对小刘作出开除处理的决定没有依据。
败诉原因:
《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虽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严重违反”的标准 却未作 具体解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多也只是对劳动法相关条文予以简单复制。很多单位甚至没有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或者制定规章制度却没有通过相应程序,在全体员工中予以发布,从而造成仲裁或诉讼时 的举证不能,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首先,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之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 的附件使其知晓。其次,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后,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并做书面记录,使相应证据固定下来,避免以后的举证不能。此外,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依照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将相应 原因通知工会,否则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这样的案例在上海也发生过)。没有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将相应事由予以通报 ,避免程序上的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