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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小企业把社保发在工资里的风险 法律咨询
2009-07-08 10:40

 

社保发到工资里
 
 

案件聚焦:

   上海某科技公司因员工人数较少,公司领导认为办理社保手续比较麻烦,成本也高 ,不划算。遂与员工约定每个月工资多发1000元,社保包含在工资内。公司曾于2006年初为员工张某出资前往美国培训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合同。张某回国后 认为公司发展前途不大,想解除合同,但张某不想支付5万元违约金。经咨询 ,张某到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 。公司提出要求张某赔偿5万元违约金。结果仲裁庭全部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对公司的请求却不予支持。
 

 

   《劳动法》第七十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劳动者)即使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其次,不缴纳社保会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据此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实行“一刀切”的政策,缴纳的费用与最后所得不成正比,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但是,相对于其高风险而言,用人单位逃保 的行为是不可行的。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可灵活采用多种方式以达到成本最小化。 注册在郊县的企业,不妨选择统筹低门槛、多层次的“镇保”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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