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租来的汽车用作质押担保, 会构成什么罪?
来自浙江的王先生打电话给隔壁村的周先生,说自己手头比较紧,想找他借3万元,并说自己手里有一部小汽车,可以把该车作为借款的质押物。当天下午,王先生从该县的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租金每天为200元,没有约定租期、然后王先生把该车给周先生做质押物,从周先生那里借来3万元,约定10天内归还。每天利息为50元。
在向周先生借款时,王先生谎称小车是自己的私家车,还把车钥匙和行驶证给周先生。7月18日,周先生找王先生还款时,王先生却表示自己没有钱,之后周先生多次催促,王先生仍然没钱还债。
7月25日,周先生发现行驶证上注明车主为某汽车租赁公司,于是马上去该公司核实。结果他和汽车租赁公司都认为自己被骗了。于是把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对王先生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王先生欺骗了周先生,诈骗金额为3万元,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理由是:王先生谎称小汽车是私家车,骗取了周先生的信任,周先生才同意将该车作为质押物,然后借给他3万元。事后王先生把这笔钱挥霍一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侵犯了周先生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是:王先生诈骗了汽车租赁公司,诈骗金额为1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先生在租车的时候,并没有说把车租来用作质押物,这是隐瞒事实的表现,使汽车租赁公司做出做出错误的认识,从而把车租给王先生。
第三种意见是: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在定性的时候,主观方面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欺骗手段,使得他人自愿将财务交出去,而且骗取的数额较大的财务。
本案中,王先生在租车的时候,以真实的身份与汽车租凭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虽然他知道租赁的汽车不能用于抵押,但是他抵押是为了借钱缓解困境,过后再把汽车赎回给租赁公司,因此,他主观上并不是想非法占有租来的汽车。对周先生而言,王先生在借款时把汽车用于质押,是一种无效的担保,王先生返还周先生的3万元,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令王先生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清偿3万元债务及利息。赔偿违约金。同事,令王先生归还租来的汽车,支付租车费,违约金。
启示:
(1)租来的物品不能用于质押担保,当然,如果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是可以用于质押担保的。
(2)当质押物属于非法物品时,该质押担保无效,出质人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违约金。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约,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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